为了最大化保障广大枣农、客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大荔冬枣”品牌形象,进一步规范冬枣生产和市场营销行为。大荔县林业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将在全县联合开展冬枣生产和市场营销秩序规范整顿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七严禁”法律法规。严禁在冬枣生产、销售环节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危害人体健康的药物和污染物质,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严禁违规滥用膨大剂、催熟剂、催红剂、增甜剂等添加剂;严禁冒用、滥用大荔冬枣品牌的营销行为,规范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可溶固形物<22%的冬枣不得使用“大荔冬枣”品牌销售);严禁使用网络、抖音等平台虚假宣传影响“大荔冬枣”品牌形象的行为;严禁未在冬枣产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客商进行冬枣营销活动;严禁降低标准、违规收购不达标冬枣;严禁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人情”执法、违规执法。经查属实的一律依法处理。
二、严厉打击冬枣生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凡在冬枣生产、交易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冬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工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和高标低结。对发生的各种不当经营竞争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予以处罚。
三、实行“绿色通行证”优惠政策。在冬枣销售期间,县域内从事冬枣销售的营运、营销车辆,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保障冬枣运输畅通。
四、成立县级冬枣质量安全联合执法队。由县林业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冬枣协会等组成,负责全县冬枣质量安全的巡查执法工作。从事冬枣生产营销的组织、行业协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冬枣质量安全巡查、抽检和管理等工作。
五、各镇(街道)成立冬枣质量安全巡查队。落实镇级属地管理责任和“两承诺、三倡议”行为规范(即冬枣收购客商承诺、冬枣收购中介代办承诺,冬枣营销市场环境卫生倡议、道路交通安全倡议、冬枣质量安全倡议),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营造爱商护农经营环境,规范公正公平经营行为。
六、县公安局、司法局、各镇(街道)、村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冬枣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确保大荔冬枣的生产和销售市场平稳有序。
七、县融媒体中心设立冬枣生产销售“红黑榜”曝光专栏,并设立有奖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全民参与、共同监督,全力维护好大荔冬枣品牌形象(举报电话:正常工作时间受理投诉举报电话0913—3229359,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5353963036、1738924878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荔县冬枣质量安全工作专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