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冬枣品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大荔冬枣”产业全链条管理,确保“大荔冬枣”产品品质与特色,维护和提升“大荔冬枣”市场信誉度和影响力,有效保护“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荔冬枣”是指:以“大荔”地名命名,在大荔县域范围内按《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生产的冬枣。本办法所称“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是指我县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的特有名称专用标识。
第三条 “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代表性。
第四条 凡在本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大荔冬枣”生产、贮藏、包装、销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为“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林业、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冬枣协会等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大荔冬枣百亿级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工作专班,成立大荔冬枣质量安全与品牌监管联合执法队(下称大荔冬枣联合执法队)。
“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工作专班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受理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
(三)负责监督管理“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四)负责“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技术文件;
(五)通报有关“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工作动态。
大荔冬枣联合执法队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高毒禁用农药、“三无”农药化肥的农资经营行为;
(二)负责查处采青、催熟、催红上市、违规使用膨大剂、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等有损“大荔冬枣”品质和品牌的行为;
(三)负责查处贮藏加工过程中滥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的行为;
(四)负责查处市场中滥用、冒用“大荔冬枣”品牌的行为,查处外地枣农将生产的劣质枣、外地枣,冠以“大荔冬枣”品牌,倒卖给客商和群众等严重损坏大荔冬枣品牌声誉的行为;
(五)负责查处市场流通中违法违规使用“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系统和产品包装的行为;
(六)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举报电话0913—3220902);
(七)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组建成立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大荔县冬枣协会,由全县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冬枣客商、贮藏加工企业、快递物流、包装企业、电商企业等组成,政府与冬枣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加强政府对冬枣协会的业务指导,对日常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立、议事规则、人员的产生办法等,按照协会章程处理。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大荔县县域范围内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必须规范农资经营,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混肥料》等标准性文件的农业投入品。严禁生产销售高毒、禁用农药,“三无”农药化肥等农资用品。
第九条 所有从事“大荔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和《冬枣绿色生产标准综合体》(DB61/T 1241-2019)陕西省地方标准等进行规范操作,依标生产。
第十条 所有从事“大荔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必须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禁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膨大剂、催熟类药物,禁止采青、催红上市。
第十一条 “大荔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建立“大荔冬枣”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农事生产档案,及时、真实、准确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
(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农事操作记录;
(四)收获、采摘的日期。
生产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鼓励“大荔冬枣”生产经营主体积极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 加强冬枣质量检测和监管。一是建立冬枣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各镇(街道)担负辖区监管责任。二是检测关口前移。各镇(街道)建立健全辖区内“大荔冬枣”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档案,加强动态管控,在日光温室、钢构棉被、简易棚、避雨棚、露地等不同栽培类型的大荔冬枣成熟上市前,对每个田块进行农残抽样检测,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三条 实行冬枣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对纳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监管的“大荔冬枣”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追溯二维码管理;对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和所有小农户,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真正让大荔冬枣产品都有“身份证”。
第四章 贮藏管理
第十四条 “大荔冬枣”贮藏加工企业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GB/T 29372-2012)和《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等要求等,禁止在贮藏加工过程中使用禁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禁止使用对冬枣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贮藏“大荔冬枣”的仓库、场地要保持清洁,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台账清楚。贮藏户严格把控采摘、分拣、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减少果实机械损伤。
第五章 包装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从事“大荔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物流包装企业和小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等要求使用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伪造、滥用、冒用“大荔冬枣”产品包装,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与“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名称和样式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品牌名称和样式。
第十六条 所有包装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物流包装材料通用技术要求》(GB/T 34344-2017)、《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冬枣绿色生产标准综合体》(DB61/T 1241-2019)陕西省地方标准等要求,规范包装材料、样式、工艺技术,严禁随意更改包装样式,禁止泄露包装设计样板,印制单位严禁为非授权企业印制包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市场销售秩序。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全县冬枣交易市场、物流、客商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压级压价、欺行霸市等不良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十八条 建立“大荔冬枣”线上交易平台。经合局(商务局)负责建立“大荔冬枣”线上交易平台,平台具备网签合同、农产品金融贷款、农产品交易保险、全程交易可视化、交易数据动态化等功能,实现线上线下全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冬枣交易流程,为安全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章 品牌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大荔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冬枣绿色生产标准综合体》(DB61/T 1241-2019)陕西省地方标准等要求,按照“大荔冬枣”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安全卫生指标、单果重等要求,将“大荔冬枣”鲜果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进行分级贴牌销售。
第二十条 县果业发展中心是大荔冬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商标标识的注册人(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大荔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是“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备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商标注册人”“证书持有人”“管理单位”负责与标识申请人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系统使用协议》等文件,负责“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申请受理、使用和维护监管。
第二十一条 “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荔冬枣商标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宣传口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要求
(一)实行“母子品牌(商标)”管理模式,“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作为“母品牌(商标)”,应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左上角显要位置,企业自有商标作为“子品牌(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右上角,母子品牌(商标)的印制比例为1:0.8。
(二)“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人应建立包装管理和使用台帐,及时登记印制款式、使用数量等信息,在印制包装前须向管理单位提供设计样稿审核,审核结束后,送一份样品、电子稿和委托印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到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三)使用人在外包装上使用品牌标识必须准确,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二十三条 规范“大荔冬枣”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做到“四统一”,统一宣传用语、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产品包装设计、统一品牌店形象,不断提高“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大培训力度。整合农业、林业、人社、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分层次、分时段、高频次对客商、物流、电商、合作社、包装企业及种植户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果农和果品经营人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诚信意识,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强化资金扶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标准化示范园建设、冬枣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产后整理、产品认证、宣传推介等重要环节,推进大荔冬枣产业升级。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开展“大荔冬枣产业发展先进镇”“大荔冬枣产品安全生产示范村”“十佳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十佳生产能手”“十大销售能手”“最佳营销企业”的评选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种植、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大荔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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