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解决农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过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建成集“管、防、控”于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凡在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内的企业(合作社)均列入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定范围。
二、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具体内容包括:①对工作积极认真;②是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③消费者的投诉;④产品的生产记录档案是否合格;⑤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标准、安全承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⑥产品品牌的销售声誉。
三、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五星为最优等级,一星为最低等级。
四、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定每年评定一次,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 考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质量信誉五星企业;考评分在85—90分的,为质量信誉四星级企业;考评分在75—85分的,为质量信誉三星企业;考评分在70—75分的,为质量信誉二星企业; 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为质量信誉一星企业。
五、大荔县农产品追溯系统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大荔农检中心,负责制定全县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等级评定由县农业局主管局长,县农检中心主任和各股室股长组成。
六、每年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星级评定结果统一在企业追溯系统内的星级信誉等级评定上显示,并在系统内发通知公告。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附: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星级评定评分细则
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2018年5月2日
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星级评定评分细则
一、 评分细则
1、工作积极认真,能按时或提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分)
2、全年未发生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20分)
3、生产记录档案能按照要求按时规范详细记录。(20分)
4、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标准、安全承诺操作。(20分)
5、全年未发生消费者投诉。(10分)
6、产品品牌的销售声誉好。(10分)
二、如发生以下行为,经实地巡查抽检,属于“三品”的食用农产品,如实上报上级部门建议注销该产品的认证证书;属于“一标”的食用农产品解除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使用协议。
1、经巡查抽检、复检违规销售农产品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2、未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使用标识的。
3、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不如实填写、弄虚作假。
4、引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事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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