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在生产、流通等环节进行监控与监管,为农产品佩带“身份证”,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快速有效地追查出问题环节及相关责任人,从而建成集“管、防、控”于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以监督指导各企业(合作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二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相关制度。
第三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合作社)在使用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前,应当申请登记备案,填写并提交企业简介等基本资料信息。
第四条 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农检中心),将核实企业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并分配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账号。
第三章 信息、资料上传与审核
第五条 农检中心接受申请企业(合作社)提交的农事活动等相关信息、资料,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六条 审核流程
1、各企业(合作社)向农检中心的监管系统提交农事活动等相关信息;
2、由农检中心质量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对企业(合作社)提交的农事活动资料进行审核;
3、农事生产审核通过后派出监管审核人员深入企业(合作社)进行现场采样;
4、经农检中心检测室检验合格,出具检测报告;
5、领导签字;
6、审核通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农检中心对登记备案企业(合作社)实施追溯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检中心定期检查各企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企业(合作社)进行整改,同时做好记录。
第九 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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